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訂定之。

貳、目的:

本方案為使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之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參、內容: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能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教育,本校依下列規定,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輔導方案:

一、不定期召開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個案會議,由普通班教師,針對班上身心障礙學生因學習或問題行為影響班級正常運作時提出,共同討論尋求適當的解決途徑。

二、輔導室定期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各項輔導活動,內容包括情緒控制、自我肯定、問題解決策略等。

三、結合特殊教育教師,除了為普通班教師提供諮詢服務外,並協助普通班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四、提供普通班教師參與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的機會,並鼓勵普通班教師在職進修特教相關課程。

五、安排普通班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經驗分享、教學觀摩、協同教學等活動。

六、定期舉辦全校特殊教育宣導活動,讓一般親師生認識、接納與尊重學生,建立能滿足多元需求之融合學習環境。

七、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以在原班級接受相關教育輔導為原則,但除了運用原有輔導措施外,可依學生學習需要或行為問題,利用本校之資源班提供服務資源。

八、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使學生對於校園設施及設備,均能順利進出並安全使用。

肆、本辦法呈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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