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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苗栗市建功國小特殊教育學生適性導師實施計畫暨遴用原則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民國 108 424 日修正)

二、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

    資源與協助辦法」 (中華民國 104 8 10 日修正)

貳、目的:

     提供本校特殊生適當安置,就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狀況,實施個別化教育計

畫,協助其突破學習困境,以增進其融合學習之能力,以達融合教育之成效。經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與「特殊生安置適性導師會議」決議,編配適性導師,使其獲得適性教育服務。

叄、實施對象:

    適用本校經由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

定安置之各類具特殊教育服務需求之學生,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含學前轉

銜至本校一年級之新生)

肆、實施方式:

    本校辦理編班作業前,先由教務處依遴用原則依序排定之,不受常態編班相關

規定之限制,達成適性導師初步安排,後經特推會通過,編班作業時依此編排學

生班級。 

 

 

伍、適性導師遴用原則:

    特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導師,有意願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ㄧ並依序遴用之,

其遴用原則或辦法須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曾任教特殊教育班者。

  三、曾擔任身心障礙學生教師者。

  四、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五十四小時者。

  五、熱心輔導並願意配合特殊教育工作者。

  個人特質符合身心障礙學生需求者。

 

陸、特殊教育學生就讀普通班之導師權利與義務:

  一、安置有特教生之普通班導師,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之權利與義務。

  二、連續擔任特教生導師兩年以上,經特推會討論得推薦敘獎。

  三、依縣府鑑輔會核定之酌減人數,減少普通班班級人數。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 4

  四、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協調各處室提供普通班教師輔導該班特教生有關教

      學、評量、輔導等各項支援服務,並整合校內外相關資源。

 

柒、本實施計畫暨遴用原則經本校特推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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