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特教法令與辦法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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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苗栗市建功國小特殊教育學生適性導師實施計畫暨遴用原則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民國 108424 日修正)

二、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

    資源與協助辦法」 (中華民國 1048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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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專責單位,指各級主管機關所設具有專責人員及預
算,負責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之單位。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指修畢由大學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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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
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 3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第 4 條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
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
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
,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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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建功國小疑似特殊需求學生

校內初步篩選鑑定工作轉介調查表

各年級級任老師:

    即日起開始進行轉介特殊需求學生工作,若您的班上有學習或行為適應困難的學生,請在下欄填寫欲轉介人數(填寫之後不一定最後要鑑定或入班),輔導室會就您提出的人數發予轉介鑑定申請表及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表-100R(此為我們評估孩子狀況的來源)。如經判斷符合疑似生資格,事後我們會發给家長鑑定評量同意書再進行進一步的篩選及進行相關評量測驗。

 

您可轉介的對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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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訂定之。

貳、目的:

本方案為使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之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參、內容: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能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教育,本校依下列規定,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輔導方案:

一、不定期召開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個案會議,由普通班教師,針對班上身心障礙學生因學習或問題行為影響班級正常運作時提出,共同討論尋求適當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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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苗栗市建功國民小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織章程

一、依據:

() 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苗栗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實施辦法

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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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建功國小身心障礙學生評量服務辦法

民國107115日特推會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103.06.18特殊教育法第19「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

      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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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下列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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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 88 年 9 月 22 日八八府祕字第 8800080836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94 年 3 月 2 日府行法字第 0940023986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3 日府行法字第 1000139634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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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苗栗市建功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 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苗栗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辦法。 

  • 目的: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力,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訂定之。
  • 工作任務:

一、   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   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   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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